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
混凝土外加剂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中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维护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的整体利益,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以下简称“外加剂分会”)提出并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工作规则》和《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混凝土外加剂分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所有从事混凝土外加剂生产和销售企业。外加剂分会倡议行业所有企业尊重和遵守本自律公约,外加剂分会会员单位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应率先履行本自律公约内容。
第四条 外加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必须遵守国家其他相关产业政策、法律和法规,不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
第二章 生产与市场开拓
第五条 外加剂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出厂产品合格、稳定,杜绝不合格、低价劣质产品进入市场。
第六条 外加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混凝土外加剂清洁生产技术要求》标准的规定,逐步通过技术进步和工艺优化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和资源与能源的消耗量。
第七条 外加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执行《混凝土外加剂安全生产要求》标准对工艺操作、设备运行、安全防护设施、隐患处理、化学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 外加剂分会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向科学化、自动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外加剂企业应积极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升规范化管理和精细管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第十条 外加剂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和占领市场。
第十一条 外加剂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营销,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在国际市场活动中应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内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章 人才与创新
第十二条 外加剂企业应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发挥人才优势,发挥科技优势,以人为本,逐步形成本企业的骨干人才队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外加剂企业应注重企业文化的建立,注重企业品牌和企业形象的构建,培养员工树立敬畏、谦恭、感恩、得体的高尚人格品质,做有思想、有能力、有责任感和有奉献精神的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 外加剂企业应坚持不懈地抓好技术创新。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自主研发和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倡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紧密联系,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做好技术储备,以满足不断变化和提高的混凝土施工与技术的新需求。
第十五条 外加剂分会倡导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和各级科技奖励,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和全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第四章 销售与宣传
第十六条 外加剂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
第十七条 外加剂企业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企业和产品相关的资质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外加剂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的性能参数、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工作,以便指导客户正确使用外加剂产品。
第十九条 外加剂企业通过各种展会、刊物和媒体进行宣传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和消费者,不得恶意宣传和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得进行以次充好,买空卖空的销售行为。
第二十条 外加剂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竞争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外加剂企业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加剂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竞争,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营销。
第二十三条 外加剂同行之间要互相尊重。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贬低、诋毁或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产品和名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二十四条 外加剂同行之间不得通过非法和不正当的手段或途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外加剂同行之间不得通过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或途径抢夺竞争对手的客户和员工。
第二十六条 外加剂企业不得低价倾销或变相倾销产品,确保行业正常的价格体系和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外加剂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其他企业的专有技术和专利等知识产权。对仿冒、窃取、盗用其他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第二十八条 外加剂企业之间可开展积极、真诚的合作,实现双赢或多赢,逐步实现企业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或整合,带动全行业的整体提升和发展。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外加剂企业之间在人才、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发生争端或纠纷时,倡议各方本着实事求是、维护行业团结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原则,采取文明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第三十条 外加剂企业间发生的争端或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可向外加剂分会秘书处以书面方式如实反映。外加剂分会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劝戒、批评或警告。
第三十一条 外加剂企业违反本自律公约,对行业整体利益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经秘书处调查核实后,由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联合会批准,将给予该企业行业通报批评。会员单位严重违约时,分会将取消会员资格;非会员单位严重违约时,分会协同当地会员单位向当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自律公约由外加剂分会第七届理事会于2012年11月提出,并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的解释权属外加剂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自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核准之日起生效。